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第28屆第3次節目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
時間:115年07月09日(星期三)下午1時30分
主席:江主任委員珮嵐
出席:張委員志群(中視)、陳委員雅如(台視)
黃委員靜國(公視)、林桂如(華視/代理)
詹委員嘉文(民視)
諮詢委員:師大圖文傳播學系劉立行教授
記錄:潘光中
一、會議背景與主旨
目前國內各電視台在製作歌唱節目時,面臨「音樂著作(詞曲)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」之合法合理取得極度困難,授權費用高昂且不透明的窘境。尤其在節目上架至新媒體(如YouTube)或銷售至海外時,常因版權爭議面臨侵權訴訟,導致製作單位耗費大量心力,甚至大幅降低製作歌唱節目的意願。本次會議旨在匯集各台經驗,探討面臨的困境及可能的解決機制。
二、各電視台現況與困境分享
(一)中視-江主任委員珮嵐: 「授權查詢繁瑣,權利狀態浮動」
1. 查詢系統與權利歸屬混亂:創作者(詞曲老師)可能同時掛名在不同的集管團體(如 MUST、TMCA 等),或是轉換團體時未即時更新資訊,導致電視台難以確認真正的權利歸屬。
2. 繼承人難尋:許多老歌的創作者已過世,即使在系統上查到名字,也無法得知真正的版權繼承人是誰,難以取得授權。
3. 無公定價格與權威查核平台:目前缺乏一個官方認證、具備公
信力的單一查核平台,授權費也沒有公定價格,導致製作團隊常在錄影前為了版權問題被迫臨時換歌,嚴重影響節目運作。
(二)公視-黃委員靜國: 「受限於法規,大幅減少音樂節目製作」
1. 合理使用期限的限制:依《著作權法》第56條,電視台為公開播送目的可主張合理使用並重製,但僅限於半年內。超過半年後,節目就只能存放於片庫,無法繼續使用。
2. 新媒體上架風險:節目若要上架至YouTube等新媒體,屬於「公開傳輸」,不適用上述的合理使用條款,極易引發侵權爭議。
3. 集管團體不處理重製權:儘管公視與所有合法立案的集管團體都簽署了合約(涵蓋公開播送),但這些團體不負責處理「重製權」,導致電視台仍需單獨向無數權利人一一接洽,窒礙難行。
(三)民視-詹委員嘉文: 「花錢買教訓,海外版權遭嚴重剝削」
1. 集管團體林立,費用重複收取:台灣合法的集管團體不斷新增,電視台付費給多家團體後,若又有新團體成立,仍需額外付費,資源如同被重複剝削。
2. 海外授權抽成過高:節目若外銷至海外(如新加坡),版權代理公司(如MPA)會要求抽取極高比例的費用(例如依海外授權費抽成30%),甚至每首歌海外授權費高達台幣3000元,導致電視台賣出版權的收入根本不足以支付音樂授權費。
3. 版權代理單位效率低落:雖然民視將許多歌曲交由MPA統包處理,但對方常是個人作業,回覆速度極慢,往往節目已播出、甚至賣到海外後才回覆權利狀況或要求收費,導致作業嚴重脫節。
(四)華視-林副主任(代理): 「同一首歌曲遭遇多方重複索權」
1. 權利分散與冒名索取:華視曾遇過已故老師的作品,同時遭到
大陸經紀公司與該老師的女兒宣稱擁有版權並要求付費,電視台根本無從辨別誰才擁有真正版權。
2. 歷史節目上架也遭求償:華視曾將30年前的歌唱節目片段(僅5至10分鐘)上傳至YouTube,隨即遭作曲老師的女兒要求支付重製費。
(五)台視-陳委員雅如:
1. 目前較少常態性歌唱節目,但舉辦大型典禮(如三金典禮)時,同樣在音樂重製權的取得上耗費極大心力,深受授權價格不透明與查不到版權所苦。
三、會議總結之核心痛點
(一)缺乏「單一窗口」機制
與日本僅需面對單一窗口就能解決國內歌曲授權不同,台灣的版權過度細分,甚至同一首歌的版權被拆分成多個比例(如25%、75%)由不同人持有,電視台須一一對接,稍有遺漏便面臨訴訟。
(二)「版權蟑螂」橫行與訴訟威脅
許多版權持有者或新興團體專門鎖定電視台的新媒體平台(如YouTube),利用軟體自動比對,只要發現未授權的歌曲(甚至只唱了兩句),便立刻截圖提告索要高額賠償(如唱一次要求6萬元)。
(三)節目品質妥協與防禦性下架
為了避免侵權,電視台現在多採取防禦性措施,例如:在新媒體平台上將有爭議的歌曲畫面直接消音(僅保留畫面無聲音)、將長片段剪裁成極短的短影音,甚至在戲劇節目中要求演員只能哼唱無版權爭議的老歌或兒歌,嚴重破壞了觀眾的收視體驗。
(四)改用AI生成音樂以避險
為了徹底解決戲劇配樂的版權問題,部分電視台(如八點檔)已經開始完全依賴AI生成音樂,以取代傳統的詞曲創作。
四、未來建議與行動方案-劉教授:
(一)呼籲政府主管機關(智慧財產局)介入統籌
現行市場秩序混亂,迫切需要政府主管機關出面建立「具公信力的權威查核平台」與「合理的定價/收費機制」,例如:建立一個「大池子」制度,電視台統一付費入池,權利人再自行提領。
(二)發揮電視學會的「壓力團體」作用
單靠個別電視台難以改變現況,應透過「電視學會」等組織作為壓力團體,直接向主管機關進行遊說與施壓,促使法規與實務制度的完善。
(三)探討「提存」制度的可行性
針對找不到權利人的孤兒著作,探討是否能透過法院或主管機關認證設置的專屬帳戶,將合理授權費用「提存」(預付金暫存機制),以證明電視台有付費意願並合法使用,降低被告風險。